香槟:只有我才能叫这个名字
当时发达国家强调任何国家的个人都有平等参与和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2013 年 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会上尖锐地指出: 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
它们是现代法治的普遍标准,是超越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之个别性差异的一般规律和共同价值,尽管人们对这些观念、规律、价值的具体解读存在差异,尽管这些观念、规律、价值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具体实现的形式、途径和程度有差异。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培育法治的普适文化,增进法治价值共识,首先要消除在普适文化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根据言语轮换原则,对话不是一方的独白,也不是双方各说各的,而是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达到理解。在行政执法中,滥用公权力、野蛮执法、选择性执法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既是法治的本质和动力,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根本目标。全球化推动法治普适文化的传播。由此可见,虽然社科法学自身并没有完全一致的理论分析进路,但是,社科法学保持着法律对社会的开放态度,强调法律的实际效果。
在发现、解释法律的过程中限制法律人的任意创造。(48)赵玉增:《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实践面向》,《法学论坛》2014年第6期。调查发现,这一效力定位导致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遭到忽视。适用目的解释方法的难题在于其依据的确定。
修辞的运用可以使刑法学家在建构理论之时,能够在法官、刑法学家和受众之间找到一个大致可以接受的理论方案,使刑法学家说着晦涩的行话、法官自行其是、民众茫然应对的尴尬局面得以自行消解,从而使刑法理论的解释力、司法判断的可接受性、民众对刑法规范的自愿认同成为了一种可能(42)。还有学者认为,对目的的探究,能够赋予解释者以解释的自由。
法律修辞充分体现了法治思维的价值追求,理顺了法治思维的逻辑结构,增强了法治思维的实践效果,成为法治思维基本状况的展览板(36)。(45)孙光宁:《利益衡量的结果及其证成》,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第15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72-181页。还有学者认为,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上,将指导性案例作为判决理由加以援引已成为共识。前者重视法律解释的原因在于宪法解释学的兴起,而后者对法教义学属性的强调使得刑事审判中的法律解释成为首选要素。
(25)董长春:《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意义》,《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54)张斌峰:《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价值之阐释》,《山东社会科学》2014年第8期。特别值得关注的研究问题是,刑法中的目的解释方法,有不少学者给予了特殊重视。在法治建设的实践方面,法律方法论对现在的宏观法治理念和微观的司法制度,都有重要推动作用,案例指导制度就是典型例证。
可以说,在2014年度中,法律方法的各个分支又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其理论深度和广度都得到了提升。如何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减少法治实施过程中的负能量,需要对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现象开展深入研究(50)。
目的解释主要被用于堵截处罚方面的漏洞,确保刑法之网的严密性与开放性。在具体解释方法上,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等,都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成果,相应地,在这个方面继续开展的研究就较少。
【内容提要】 在2014年中,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凸显自身的实践功能,力图对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发挥直接而明确的推动作用,这一宏观指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在理论基础方面,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并未达到剑拔弩张的程度,其背后的共识是法学研究应当取长补短,在各自分析视角内为法治实践提供最优参考。还有学者细致分析了甘露案,认为该案再审判决书中对于剽窃、抄袭的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并未被证成,而且也无法被证成,因为该案中此描述性不确定法律概念并不存在多义性(28)。近年来,学者的研究更加突出了法律方法论的实践功能,并将这种功能置于中国法治进程这一特殊背景之下,通过法治思维和理念来重新定位法律方法论。司法裁判并非如学术研究那样可以强执一端,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决策过程,需要吸收多方面的视角和观点才能够形成最为全面、稳妥和细致的答案,单独依靠法教义学或者社科法学都难以到达这一目标。法律修辞规则可为法律修辞学提供统一的科学范式,促成法治的要求在法律论辩中动态地实现、体系性思维和问题性思维间的融合,并且更利于论辩双方达成裁判结论上的合意(37)。可以说,虽然法理学研究中并没有在专门阐释法教义学方面做出特别突出的数量上的贡献,但是,法教义学实质上已经在部门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和接受,并逐渐自觉地遵循这一进路来展开研究。
(51)陈金钊:《高度重视法治思维的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在2014年,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对案例指导制度以及指导性案例所做的研究,更加全面和深入。
因之,无论逻辑命题还是修辞命题,都可以参与法治秩序的建构(35)。从法治先进国家的经验来看,法律方法论是能够在法治实践中发挥重要功能的,这一点在2014年学者们的研究和反思中也得到了再次印证。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在2014年有着多种表现。举办这次对话会的目的,就是让这两个领域的学者相互沟通,从而发现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知识竞争与互补关系。
由于法律解释一直强调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基础,这一点与近年来部门法学自觉推崇的法教义学有着内在一致性,因此,法律解释仍然在部门法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一)宏观理念层面 以往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大致局限在技术层面,缺少对法治建设的宏观把握。(62)杨知文:《中国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著成——基于法律方法论视域的分析》,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论》(第15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43-258页。在对现行生效刑法解释的实证分析后,可看出解释资源的流向和分配(19)。
(70)郑磊、卢炜:《旧下位法的适用性——以第5号指导性案例、第13号行政审判指导案例为焦点》,《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前者在法律中表现事物的客观规定性。
进一步地,由于裁判要点能够在事实、价值要素上与所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吻合,且具有制度权威性特征,因此裁判要点是作为排他性判决理由加以援引的(65)。还有学者建议以民法解释学为视角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私法性指导性案例进行梳理和剖析,明确私法性指导性案例具有确认和发现法规则的功能和价值,认为私法性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和发现的法规则在我国当代具有私法法源意义(63)。
8月30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主办中国法律学术的社会构建及其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以往并没有被普遍重视的一些解释方法,也有学者挖掘了其实践意义,例如针对合宪性解释,有学者认为,合宪性解释,是指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对个案裁判所适用的法律进行解释时,应当将宪法原则和精神纳入考量范围(16)。
尤陈俊认为,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12)。通过分析其他指导性案例可以看到,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都能够作为目的解释的依据,其中前者还可以分为法条目的和法典目的两个层次(67)。这从地方法院和劳动力市场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从类比保证理由的角度改进未来裁判理由的撰写,可以使裁判理由与裁判要点的联系更加紧密,有利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和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64)。
在教学和实际运用时,不必每次都追根究底,由社科法学中找理论基础。有学者认为,对作为改革依据之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不能把于法有据之法简单地认定为现行的法律条款,而应该运用法律思维或法律方法进行符合法治方式的确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法治中国建设沿着法治方式向前迈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的积极作用(49)。
⑩柯华庆:《法律变革的逻辑——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较量》,《桂海论丛》2014年第4期。还有学者开始从部门法的角度研究法律修辞,认为刑法修辞学借助于语言这一媒介增强自身的解释力,并通过说服、论辩而取得客观性与主体间性。
(11)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21)姜涛:《后果考察与刑法目的解释》,《政法论坛》2014年第4期。
最新留言